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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贪污案(立案认定贪污金额为9万元),后为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了律师意见被采纳,检察院做撤案处理。高某,浙江某某铁合金厂(国有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将本公司的废铬铁,销售给孙某某、刘某某所在的企业,20031年11、12月分两次送给高某人民币7694元。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为受贿,并按受贿对高某定罪量刑。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在担任原浙江某某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承诺低于市场价将公司的废铬铁全部销售给……两家公司,该两家公司承诺将低于市场价部分的50%返还给被告人高某。被告人高某在销售废铬铁后,于2003年11、12月先后收受该两家公司负责人孙某刘某所送的人民币76964元,系受贿罪一节,经查,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足以证实,被告人高某与孙某某、刘某某事先预谋,将国有企业应的的利益转化为个人利益,损失时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应认定为贪污。故原判对此节事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按一审的判决,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时受贿,孙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是行贿,按而审的判决,则孙某某、刘某某行为成了高某的共同贪污行为。为此,2005年6月原侦查部门对孙某某、刘某某以贪污罪立案侦查。孙某某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刘某某在逃。 虽然被取保候审,但孙某某知道自己不能被判缓刑。希望有水平较高的律师能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使案情有说转机。但几乎所有律师告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无法改变。 为什么不构成犯罪,请看附于后面的《律师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