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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故意伤害案(重伤),经毛贯忠律师辩护后检察院决定对陈XX相对不起诉

2009年12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XX的委托,指派毛贯忠律师为陈XX故意伤害(重伤一案)进行辩护。

2008年1月3日,陈XX,因被害人XXX给他女朋友发短信骚扰。陈XX将被害人XXX一拳打伤左眼,后虽经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治疗,视力为0.01.建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左眼盲,伤害结果为重伤(视力0.05以下为盲)。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伤害的事实经过十分清楚,一眼盲伤害结果为重伤也十分清楚。本案似乎没有多大的辩护空间。但经过进一步阅读案卷材料,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病历记载,经治疗视力可恢复,在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病历记载,被害人XXX的视力最好的时候为0.08(不属于盲)。结合被害人XXX还能开车,能打乒乓球,辩护人对重伤的结果有怀疑。通过查阅重伤鉴定标准,向法医咨询了相关的法医学知识以后了解到如果矫正视力能达到0.1就不属于盲。

后对被害人伤害结果向检察机关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委托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经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XXX矫正视力为0.1属轻伤。案件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吗,被害人XXX又向检察院提出了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院委托浙江省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最后的鉴定,其结果还是轻伤。

经过辩护人与被害人的多次沟通,陈XX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表示放弃对陈XX追究刑事责任请求。辩护人就此向检察院提出了对陈XX相对不起诉辩护意见,辩护意见被采纳,检察院对陈XX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本案历时一年多的时间,终于在2011年5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好结果。

本案的辩护经验告诉我们律师除了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以外,还必须有相应的法医学知识,并学会向专家请教学习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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