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嫉恶如仇的人应当回避

嫉恶如仇的人应当回避

毛贯忠

嫉恶如仇是一句成语,意思是憎恨坏人坏事就像憎恨仇人一样。他表现为一个人对邪恶行为的强烈反感和对正义的坚决维护。所以嫉恶如仇属于褒义词,嫉恶如仇这种品质对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对于特殊人群如果具有这种品质反而不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如嫉恶如仇的人不适宜于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不适宜作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也不适宜作为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

我年轻的时候自认为自己属于嫉恶如仇且极具正义感的人。我在检察院工作近二十年,是一名长期从事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检察官,长时间的把嫉恶如仇作为刑事检察官的优良品质。后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职业的改变,越来越觉得嫉恶如仇的人不能从事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案件的审判工作。

为什么呢?!

犯罪的行为是恶行,犯罪的人是恶人,具有嫉恶如仇品质的人对于恶人、恶行就会产生像对仇人一样的情绪。有这样情绪的人是不适宜从事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或者案件的审判的。

为了保证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刑诉法规定了案件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规定从事案件侦查人员、审查起诉的公诉人,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果本人或者近亲属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仇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法律做这样规定的理由很简单,因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被告人有仇恨情绪就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所以这样的人应当回避。

案件的侦查人员、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或者案件的审理人员,如果对案件的当事人有仇恨情绪,其实质就等同于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所以嫉恶如仇,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仇恨情绪的人是极其不适合的案件公正处理的。

嫉恶如仇的人如果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容易刑讯逼供。刑诉法明确规定无罪推定的原则,任何人未经审判不能认定其有罪,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案件被告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定罪之前不能作为罪犯来看待。但这这只是法律的要求,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如果已经把某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其内心已经有了某人是犯罪实施这的初步判断,嫉恶如仇的人极易对审讯对象产生仇恨情绪,有了这样的情绪,侦查人员就听不进犯罪嫌疑人合理的辩解,把犯罪嫌疑人合理的辩解当作逃避罪责的说辞。在仇恨情绪的作用下容易做出极端的事情,比如刑讯逼供。他们在刑讯逼供的时候往往没有道德的压力,因为他们内心把自己刑讯逼供的行为判断为和犯罪作斗争和邪恶作斗争的行为。与刑讯逼供的有高度联系的就是冤假错案,刑讯逼供不一定会出现冤假错案,但冤假错案一定与刑讯逼供有关。

嫉恶如仇的人从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或者案件的审判,只要他们内心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了他们就是犯罪行为人的初步判断以后,他们就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产生仇恨情绪,其普遍结果就是处罚过重,在极端的情况下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的仇恨情绪,导致合理辩解被忽视,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现在有很多从事刑事案件侦查人员,从事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人员以及从事刑事案件审判的人员,还是把嫉恶如仇作为优良品质,认为嫉恶如仇是正义的源泉,把自己放在打击犯罪与邪恶作斗争的道德制高点上,认为自己是正义的化生。有嫉恶如仇的品质,又把自己当作正义当作与犯罪作斗争的正义化生的人,实际上已经落入了有罪推定的泥潭,你的内心已经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当作犯罪分子。这样的心态和做法离冤假错案已经不远了。

 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千万注意了,你不仅站在与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同时也站在可能冤枉人的第一线!打击刑事犯罪的是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人,造成冤假错案的也是从事刑事司法工作人。一个人一辈子哪怕办对了一千件案件,但只要有一件冤假错案,那你就将万劫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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