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关于本案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认可,且该案判决已经生效。若依照公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盗窃罪且数额认定为80余万元,除非量刑减轻,否则卫疆的法定刑主刑将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着眼本案,在卫疆已远超市场价拍定砂石料的案件背景下,若按盗窃罪科以重刑,显然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现罪名定性为非法采矿罪,而该罪最高主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法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其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既对卫疆的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能坚持个案公平正义,对其作出妥适的处罚,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本案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从多维视角审视案件,围绕罪名定性、数额认定以及量刑情节等多个方面开展辩护,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多运砂石料的来源系非法采砂还是盗运已疏浚的砂石料”作为突破口,成功将本案定性从盗窃罪变更为非法采矿罪,同时提出“财产犯罪数额认定”等辅助辩护意见,最终实现成功辩护。另外,本案辩护过程中,律师还对盗窃罪、非法采矿罪等相关罪名进行深入研究,例如盗窃等财产犯罪中若已支付对价而未造成实质性财产法益侵害时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中“禁采区”的设置未履行行政公告等正当程序时,是否能够认定“在禁采区采矿”以及此时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明知,这些研究既为本案最终成功辩护提供了帮助,也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