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认定的三重阶梯:三阶层理论精要 ——智仁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第六十二期共学内容概览
一、前阶层:行为
刑法意义上的“行为”通常指人类受意志支配的外在身体举止。不同理论(如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等)对其理解存在差异。本阶层虽无法直接筛选犯罪,但可将“自然现象”“反射动作”“绝对强制行为”等排除在刑法行为范畴之外。
二、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
本阶层旨在判断行为是否与刑法分则所描述的构成要件相符,从而认定是否属于不法行为类型。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推定功能,其审查也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一)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
审查对象为客观事实,包括成文与不成文要素。在结果犯中,需确认构成要件结果是否发生,并进一步判断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复行为犯中,各行为模式通常具有先后顺序,且要素间需具备连贯因果关系。
(二)主观构成要件该当性
主要涉及故意及其他主观违法要素(如非法占有目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关键在于意志要素,可借助容认理论、可能性理论等加以判断。
(三)故意既遂的归责
事实认识错误本身不直接影响故意认定,而是关乎客观事实能否归责于行为人的故意。若采法定符合说(等价理论),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既遂成立;若采具体符合说(尤其在打击错误中),可能成立故意未遂与过失犯的想象竞合。
三、违法性阶层
本阶层审查行为是否整体上与法律规范及其所保护的利益相冲突。对于开放性构成要件,因不具备违法推定功能,需正面检验违法性要素(如德国强制罪中的“可非难性”)。一般情形下,则从反面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定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超法定事由(如义务冲突)。其他部门法中的合法行为(如民法上的自助行为、行使留置权行为、刑诉法中的公民扭送)基于法秩序统一性,亦可能阻却违法。违法阻却事由的认定需遵循主客观一致原则。若客观符合而主观欠缺(如偶然防卫),或主观具备而客观不符(如假想防卫),均影响违法性认定。
四、罪责阶层
本阶层旨在判断行为人是否体现出对法秩序的错误态度及缺乏守法意念,核心在于法律能否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审查方式以反面判断为主,即确认是否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如无责任能力、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部分观点主张在罪责阶层还需审查“罪责故意”。例如,假想防卫虽具备构成要件故意,但因存在容许构成要件错误而欠缺罪责故意,仅至多可能成立过失犯。某些犯罪还需具备特殊罪责要素,如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他人的”这一不成文要素,实为基于期待可能性对成立范围的限制。
罪责要素的判断以主观态度为核心,无需主客观一致。例如,域外“生母杀婴罪”中,若生母误将己婴视为他婴而杀害,因主观上无法体现罪责减轻,可能以一般杀人罪论处。
五、客观处罚条件阶层
部分犯罪在此三阶层之外,还设客观处罚条件,旨在限制刑罚权的发动,与不法和罪责无关。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聚众斗殴罪”规定“致人于死或重伤”为客观处罚条件,行为人无需主观认识,只要该结果发生即可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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