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本公众号名称为“刑言刑语”,但设立之初并未严格限制分享内容。最近因团队业务接触到了车位抵债(即开发商将车位抵偿施工方的工程款)的法律问题,形成了对这一法律问题的浅陋思考,分享给大家,不正确的地方,请大家指正。
针对车位抵债的问题,主要涉及车位的产权、车位抵债合同效力等法律问题: 1.车位的产权。根据车位系地上车位还是地下车位,规划内车位还是非规划内车位、是否是人防车位而有不同的产权归属。一般而言,规划内的地下车位的产权是开发商所有,地上车位如果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非规划内的地下车位,主要看是否占用公摊面积等,有可能是开发商所有,也有可能是业主共有,人防车位属于国家资产,但投资者(一般是开发商)经人防部门登记备案享有用益性质的使用、管理、收益权。因此只有规划内的地下车位,原则上开发商可能会将车位所有权进行抵债;人防车位,存在开发商将使用权进行抵债的可能性;其他类型的车位,若签定抵债合同,只生合同效力,无法形成物权变动的效力。 2.车位抵债的合同性质。车位抵债的合同,我们认为具有以物抵债的性质,可能要根据以物抵债合同的签订是否已届工程款债务的清偿期而有不同的处理。实践中,主要是转让车位使用权来抵偿工程款等。转让车位使用权究竟是买卖合同性质,还是租赁合同性质存在争议。但一般而言,假如车位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则施工方与开发商只是形成类似租赁的债权关系。 3.车位抵债的合同效力。车位抵债的合同效力可能会受到车位抵债是否违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而受到影响,如果车位批量抵债,未给业主留下足够的配置,或者合同未约定相应满足业主需要的条款,合同存在无效的可能。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车位再抵债的合同性质,我们认为此时存在类似租赁权转让或者转租的法律关系,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