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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罪法律问题整理(补充)

时间:2025-07-28     作者:毛丽英、李建林【转载】

前几期对性侵犯罪法律问题案例库中的案例进行了整理。2025年7月27日,王某炜强制猥亵案新入库,现予以新增补充说明:此案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是否必然作为升档量刑情节。要旨指出,应综合考量猥亵身体部位、行为持续时间、被害人年龄、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有无性犯罪前科等因素,评判是否进行升档量刑。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且情节较轻的,应将此作为是否入罪的考量因素,而不再重复作为升档量刑情节进行评价。

此前,猥亵儿童罪同样存在类似的法律问题争议,即是否只要出现“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情形,就需将法定刑升格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猥亵行为本身较为轻微,但只要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这一情形,法定刑甚至比强奸罪(奸淫幼女)还要重,在特殊情况下,出现重罪量刑更轻的反常现象,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解决该问题,实践中通过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的内涵进行限缩解释,如增加“主观上不存在放任”等额外要件,尽可能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猥亵儿童罪设定了四项法定刑升格情形,其中“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明确规定需情节恶劣才符合法定刑升格条件,该法律争议基本得到解决。然而,强制猥亵罪的相关规定仍未明确需情节恶劣(注:可能是考虑到其手段行为本身具有强制性),致使实践中该问题仍有可能存在。新入库的案例强调,强制猥亵罪中“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既可以作为法定刑升格情形,也能够作为入罪情形,似乎为此法律争议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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