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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法律问题整理

时间:2025-07-28     作者:毛丽英、李建林【转载】

一、操纵证券市场罪违法所得的认定

1.违法所得计算区间(案例库李某某等操纵证券市场案)

以证券价量受操纵行为实际影响的期间为计算区间。原则上为操纵影响消除日;行为人被控制或账户受限时,以操纵行为终止日为终点。

2.正常交易成本扣减规则(案例库李某某等操纵证券市场案、暨某明等操纵证券市场、洗钱案)

(1)计算逻辑
违法所得=操纵期间交易价差 + 余券价值-正常交易成本。

(2)成本扣减边界:交易税费可扣减,但其他市场因素产生的额外收益,以及配资利息、账户租借费等违法成本不扣减。

3.实际收益法vs虚拟收益法

一般而言,案发前已平仓的,违法所得按实际收益法计算,即建仓成本与平仓金额差额。未平仓或按实际收益法计算不合理的,按虚拟收益法计算,以操纵影响消除等适当时点为基准。非法持有余券的,按操纵影响消除时价格计算。行为人在操纵影响消除后平仓,即便平仓价高于该时点价格,差价部分可不认定为违法所得。

不过案例库李某某等操纵证券市场案中,虽李某某案发前未平仓,却按实际收益法计算违法所得,控制日股票账面浮盈未计入,因审计日后大量股票未出仓,后续连续跌停、股价大跌。该案例要旨强调,需根据亏损是行为人自身原因还是侦查行为等客观因素致未及时抛售进行区分

 

二、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罪与内幕交易罪区分

根据朱某洪等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

1.主观故意不同。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往往是利用信息优势等操纵证券市场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而内幕交易的故意是利用未公开的信息牟利。

2.客观行为不同。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往往存在对于信息披露时间等控制;而内幕交易罪主要利用信息本身,通过信息发布后的股价波动牟利。

3.危害后果不同。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扭曲证券交易价格机制的形成;而内幕交易罪剥夺其他证券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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