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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问题整理

时间:2025-08-21     作者:毛丽英、李建林【转载】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

1.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案例库叶某某、舒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依据追逐竞驶的地点,车速,现场场所情况等,认定被告人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却不计后果。

2.等价危险性:行为方式应当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性。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漂移、炫技系在封闭路段,通常不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等公共安全,不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性。(案例库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宣告无罪案)

 

二、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驾情形

1.醉驾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明知酒后驾驶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案例库陈某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并掉头逆行较长时间: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有醉驾、横跨多车道、长时间掉头逆行等多项违章行为的,应结合案发时路况、车流量、相对车速、逆行时间和距离等客观情况,以及行为人对可能危险结果的主观心态综合判断,认定其行为是否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而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库黄某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区分

判断规则:行为危险程度以及主观层面对于危险性的认知与意志态度;是否存在预警及避险举措;文义解释与同类解释规则应用。(案例库张某海、王某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客观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产生威胁,有发生危险后果的现实可能性;危险程度应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行为相当。

交通肇事罪:实施临时、短暂、偶然的超载、闯红灯等交通违章危险行为,不过大多是在采取一定避免措施后实施。

危险驾驶罪:对行为危险性和危害后果严重性进行限定,限定在拘役刑足以评价范围内。

(二)主观罪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有严重危险性,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持追求或放任态度,需看违规行为危险性及有无有效预警避险措施。

交通肇事罪:过失,排斥危害后果的发生。

危险驾驶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严重交通违章、有一定交通安全危险性仍故意为之,但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持排斥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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