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稳定币刑事法律问题整理(一)
稳定币是加密货币的其中一类,其往往通过法币抵押、加密货币抵押以及算法等方式,使其与法币、商品、资产相锚定以保持其价值的稳定,例如USDT、USDC、DAI等。稳定币作为新兴事物的同时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涉及一系列刑事法律问题,整理如下: 一、涉计算机网络犯罪 利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系统漏洞,通过技术手段非法增加账户余额并提现的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吴某某、邓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19)沪0120刑初435号 基本案情: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发现“IDAX”全球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存在“假充值”漏洞,指使被告人邓某某用假身份注册账号cnseudarker@zoho.com.cn并实名认证。随后,吴某某利用“暗网”在线工具攻击该平台“假充值”漏洞,增加充值数据,虚假充值泰达币到账号。之后,吴某某用虚假充值的泰达币购买15个比特币和232个以太币并提取到自己电子钱包,导致该平台技术维护方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行为人利用知晓的账户助记词,未经授权非法登录他人数字钱包,转移并处置稳定币的行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孟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24)豫0823刑初436号 基本案情:2021年9月,被害人王某甲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服刑,其同学王某乙得知火币交易所清退中国大陆用户虚拟资产,因知道王某甲在该所有虚拟货币,便和另一名同学程某乙找王某甲母亲商量取出,经同意后,因二人不会操作,又找来炒币的孟某。三人到王某甲家,孟某当着其母亲面用王某甲手机将88017个USDT虚拟货币(泰达币)存至注册的imToken钱包,并抄下12个助记词给王某甲母亲,让王某乙拍照记忆。10月,因虚拟币行情好,被告人孟某想利用王某甲账户虚拟货币炒币盈利,便从王某乙手机图库找到12个助记词,未经同意将imToken钱包内75000个USDT虚拟货币分三次转至自己的safepal钱包,通过该钱包链接币安平台炒币。多次操作后,8330.28个USDT被转入孟某欧意账户出售,53012.68元用于生活支出及信用卡还款,剩余66669.72个在炒币中亏损。经武陟县价格认定,2021年10月15日一个欧意虚拟货币(泰达币)价值6.4322元,2022年2月9日价值6.3717元,孟某非法转移的75000个USDT总价值480297.5元。 二、涉财产犯罪 (一)盗窃罪 窃取他人数字钱包中的稳定币,涉嫌盗窃罪。 罗某某盗窃案 (2020)沪0106刑初551号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9日至26日间,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计算机网络漏洞,非法获取他人的管理权限并侵入公司管理的服务器,分多次窃取保管在该服务器中虚拟货币电子钱包内的泰达币1,890,792.538枚。嗣后,被告人罗某某将上述泰达币兑换成虚拟货币以太坊及比特币,并将部分以太坊向他人出售,共计获利约90万元。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劫取他人的稳定币,稳定币属于虚拟财产,涉嫌抢劫罪。 吴某1、傅某2等抢劫案 (2023)闽刑终75号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2日21时许,吴某1等四人驾车至该车库,趁李某下车,三人将其控制上车,带往闽侯县南屿镇**山上预定地点。到达后,三人用铁锹以活埋威胁,要求李某交3000万现金。李某告知有泰达币,傅某2操作将其转入指定账户。李某还告知住处有现金及财物。随后四人返回市区,两人控制李某,另两人到其住处劫走现金、手表等财物。因抢得财物与3000万仍有差距,四人要挟李某向朋友李某欢借款1500万,遭拒。凌晨5时许,三人释放李某。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让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错误处分稳定币,涉嫌诈骗罪。 冯某某诈骗案 (2022)苏04刑终210号 基本案情:2022年1月至2月底,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代某东、刘某、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租住在重庆市綦江区綦齿七村,向他人发送“木马”程序获取电脑信息,再骗取钱财。2月中旬,代某东发现常州市被害人周某平电脑内有其与他人进行泰达币交易的聊天记录,便伙同冯某某等人冒充周某平Skype好友组建群聊,由冯某某远程操控周某Skype号入群。2月19日至21日,代某冒充周某Skype好友,以交易泰达币为幌子,骗得周某用2763047元从他人处购买的438206.00784个泰达币。 于稳定币交易进程中,在稳定币交付至自身后,夺取稳定币交易价款的行为,涉嫌抢夺罪。 王某、朱某良等抢夺案(2025)渝01刑终246号 基本案情:2024年2月底,被告人王某因赌博欠债,想借交易数字货币USDT(泰达币)抢夺他人财物。随后,王某邀约被告人朱某某、梅某等人到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YYYY1801房内,告知他们在交易泰达币时,等对方将泰达币转入其账户后,不付等值人民币现金,而是抢走现金。 三、涉毒品犯罪 以稳定币支付毒资、并通过“埋雷”方式交付毒品的非接触式交易模式,涉嫌贩卖毒品罪。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之四: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4日,被告人唐某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向男子“HC”贩卖毒品大麻,要求毒资通过虚拟货币支付。确认“HC”支付405.6个泰达币(含37.6个泰达币交易手续费)后,唐某将毒品藏于深圳市龙岗区吉祥路一餐馆2楼厕所马桶盖内,并拍照告知“HC”位置。当晚,民警在该位置缴获毒品。经鉴定,缴获的4.97克毒品大麻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四、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以稳定币为媒介,提供跨境兑换服务,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一: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国内账户,接着用迪拉姆购入“泰达币”,再将其通过国内团伙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形成国内外资金循环融通。凭借汇率差,每笔外币买卖业务可获2%以上收益。经查,2019年3月至4月,赵某等人兑换金额达4385万余元,获利87万余元。 以稳定币投资为诱饵,发展会员形成多层组织层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刘某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4)云0102刑初1062号、(2025)云01刑终5号 基本案情: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吴某某(另案处理)加入“Magic”魔方超算项目。该项目无实际经营活动,却宣称由泰国摩根基金会和加拿大BNB生态基金共同发起,是基于稳定币USDT的超算系统。其诱骗参与人用虚拟币USDT投资,承诺给予做市本金1%的日化收益及下线流水收益,按发展会员数量、充值金额、购买NFT等级金额设1 - 5级,形成多层组织层级,以发展人数、充值数额、NFT等级和层级返利,将相关数据以$形式显示在平台个人登陆界面。经鉴定,项目资金规模18358953.33USDT,折合人民币126583147.31元。 2022年9月起,吴某某邀徐某某、赵然然、李某某(另案处理)等组成市场推广团队。被告人刘某1经徐某某邀约,参与项目宣传推广和客户维护,诱骗参与者用推广邀请码在多地发展下级会员。经鉴定,刘某1团队累计充值3902171.84USDT,折合人民币26905084.61元。 五、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可能涉及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通过交易平台,将他人的稳定币变现为法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储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4)苏0214刑初386号 基本案情: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袁某纠集被告人储某某及刘某、罗某某、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名下线,为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其间,储某某及刘某等人明知他人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通过电子钱包从袁某处接收2600余万个泰达币,后通过“欧易”等平台变现1.7亿余元人民币。随后,储某某等人在“蝙蝠”等加密通讯软件中按袁某等人指令,将钱款通过多个支付宝转账转入被诈骗的董某等人资金账户。其中,储某某参与接收泰达币并变现121万余元,用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非法获利1.2万余元。 通过稳定币交易的方式对毒品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涉嫌洗钱罪。 雷某洗钱案 (2023)苏1012刑初523号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雷某某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通过电报APP与上线“随”联系,先后2次以虚拟货币USDT(泰达币)交易方式,为其收取上述药品作为迷奸药出售的钱款,共4200元。 行为人明知系上游犯罪所得,仍通过注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号,以“跑分”模式协助进行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的兑换、转移和套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之三:被告人刘某明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提供虚拟币交易平台账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017至 2022年,周某元(另案处理)参与网络开设赌场犯罪,通过本人、符某婷等亲友或他人的银行、虚拟币交易所等账户交易、流转、变现非法所得及收益,妄图“洗白”赃款。为获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明用本人身份证、手机号注册“火币”虚拟币交易平台账号,用于泰达币收币、卖币,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同时,刘某明提供个人名下支付宝账户接收“火币”账号卖出虚拟币所得资金并套现,按交付金额收取佣金,即“跑分”。2020年2月至 2021年5月,犯罪分子通过刘某明“火币”账户收到周某元、符某婷虚拟币数量净额1312689.27个泰达币、变现204791.928499个泰达币,变现金额1460840元,刘某明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过账变现812840元,非法获利225150元。
作者简介 毛丽英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执业方向: 诉讼业务主攻——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经济类事务 非诉讼业务——企业合规、机关、企业法律顾问 从业格言: 全力以赴细思考,业务精通维公正 作者简介 李建林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从业格言: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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