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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经毛律师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杭州市检察院最终决定对龚某不予起诉。

龚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经毛律师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杭州市检察院最终决定对龚某不予起诉。
    2010年1月26日,杭州市公安局以龚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并移交给杭州市检察院。后龚某家属委托毛贯忠律师为龚某提供辩护。
    经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情况并全面审核案卷材料,毛律师为龚某向杭州市检察院出具了辩护意见书,全面论述龚某的犯罪未遂、从犯等案件事实,并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最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毛律师的意见,对龚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不予起诉。
 
    以下为毛律师所写辩护词,文中人名均采用化名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龚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刘恩、毛贯忠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龚XX进行辩护。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龚XX,查阅案卷材料,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深入地了解。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龚XX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没有异议,但认为犯罪嫌疑人龚XX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处罚,特请求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龚XX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龚XX,虽然在2007年11月就应犯罪嫌疑人徐健的邀请到杭州昆山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但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是在2008年5月以后,他通过朋友联系了香港天马行物流有限公司后才参与到骗取出口退税的具体犯罪中。而2008年8月就因案发而停止了犯罪活动。
    犯罪嫌疑人龚XX,在单位犯罪中只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一般性的事务工作,如与天马行联系发货、通知买方提货、崔取货款等,对骗取出口退税,紧密相连的事务都没有参与,非法骗取的出口退税没有分毫的非法占有。犯罪嫌疑人龚XX他在主观上知道杭州昆山电子有限公司公司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仍然还参与了假出口的一些具体事务,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有行为,他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犯罪嫌疑人龚XX,只是对单位犯罪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在单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
    由于犯罪嫌疑人龚XX参与犯罪比较迟,参与犯罪后不久就案发,所以他联系的假出口到天马行物流有限公司CPU,虽然已经申请出口退税,但没有骗取任何出口退税前就案发。犯罪嫌疑人龚XX参与的骗取出口退税部分,都没有实际骗取国家税收,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龚XX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小明比,他们两个都是从犯,但犯罪嫌疑人赵小明,参与了整个犯罪,犯罪金额达七千多万,而犯罪嫌疑人龚XX参与的犯罪金额只有九百多万,犯罪嫌疑人赵小明参与的犯罪有六千多万已经既遂,而犯罪嫌疑人龚XX的犯罪全部未遂。现在犯罪嫌疑人赵小明被取保候审,而犯罪嫌疑人龚XX被逮捕,在强制措施上不平衡。因审查起诉的期限快满,改变强制措施已没有可能。犯罪嫌疑人只参与少部分犯罪,且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龚XX还是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犯罪嫌疑人龚XX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且他患有严重的唐尿病,综合全案的各种因素对犯罪嫌疑人龚XX可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二款的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特请求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谢谢
                                               辩护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毛贯忠
                                                     20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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