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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 刑某某涉嫌行贿、挪用公款罪案,经毛律师辩护行贿罪不成立,挪用公款3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仅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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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某某涉嫌行贿、挪用公款罪案,经毛律师辩护行贿罪不成立,挪用公款3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仅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邢某某系杭州地区某市某房产公司总经理,该房产公司是国有企业。1996年3月8日将30万元资金挪给他人进行盈利活动,该款使用8天以后归还公司。
    2004年6月该房产公司为了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钱,送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人民币3万元。
    该案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7月移送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后,向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被告人不构成行贿罪,对挪用公款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对行贿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借款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行贿的钱也是单位的,所以该行贿属于单位行贿,而单位行贿10万元才构成犯罪,被告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对挪用公款犯罪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被告人属于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是国家工作人员,他的行为也符合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该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之前,要考虑从旧兼从轻的原则。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决定的解释,被告人是职工编制,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的行为只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旧法,按挪用资金罪认处。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滨江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被告人不构成行贿罪的辩护意见,对行贿罪没有起诉。但对挪用公款罪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其理由如下: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该决定中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被告人属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应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相互矛盾,但刑法修改的时候采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并成为刑法93条,说明检察院的解释是对的,理应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案件向法院起诉以后,在案件尚未开庭以前,辩护人就提前给法院提供了书面的辩护词。辩护词除了在检察院的辩护意见以外补充了一下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中对什么是国家工作容易的解释相互矛盾,检察院采用的职权论,法院采用的是身份论,检察院的解释更为合理,这以为刑事立法所证明。但在1997年10月1日实施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实际采用的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包括检察院的办案中也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本意是,一个人犯罪应受的处罚不能比犯罪当时的法律规定的处罚更严厉。根据犯罪当时的法律被告人只能按挪用资金罪处罚,那么刑法修改以后的处罚只能更轻而不能更重。在新刑法实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还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挪用公司资金在新刑法实施以后,是否继续适用原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进行了讨论,并得出倾向性意见,任然适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形成了会议纪要对1997年9月30日之前挪用公司资金行为任然适用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滨江区人民法院完全同意本辩护人的观点,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后该案经杭州市有关部门协调还是做出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判决。
    挪用公款30万元进行盈利活动,属于数额巨大,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的判决,法院也属无奈的判决。本案的辩护虽然没有争取到辩护人最想要的结果,但将羁押一年之久被告人救出了牢笼,体现了律师辩护的价值。
 
   
不应对被告人邢某某追究刑事责任
 
    邢某某于1996年3月1日将本公司的公款,挪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3月8日就归还了被挪用的公款。该行为发生在97刑法施行以前,这涉及法律溯及力问题。我国刑法对法律溯及力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97年刑法的条件,是97刑法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否则应适用旧法。
    挪用分为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最主要的区别是犯罪主体,看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新旧刑法对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规定并不相同。按79刑法第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二款之规定,邢某某虽为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工人身份),不属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按97新刑法第93条二款之规定,邢某某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处罚轻于挪用公款罪即适用旧法,对邢某某处罚较轻,按《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应适用旧法,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对邢某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最高法定刑不满五年,按《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追诉时效为五年。邢某某挪用资金行为时间已过九年,明显已超过追诉时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终止审理,宣告对邢某某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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