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文章
搜索

成功案例

首页 >>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 犯罪嫌疑人包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详细内容

犯罪嫌疑人包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某某市某某镇新桐村,村两委改选以后,败选一方向公安机关举报新桐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追究新桐村和主要负责人包XX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包XX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包XX委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毛贯忠律师办理该案。毛贯忠律师,了解案件情况以后认为,公安机关立案存在问题,有滥用职权,违法立案的嫌疑。毛贯忠律师以新桐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向检察机关写了公安机关违法立案,要求检察院纠正违法立案的报告。后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违法,予以口头纠正,公安机关依法撤案。
附:报告。

            某某市公安局对我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立案的情况反映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某某市政府通过努力,引进了大型国有企业“三狮水泥有限公司”。该公司坐落在原包家淇村(现在行政村撤扩并以后并入新桐村),这给我村的村民带来了商机。部分头脑灵光的村民买来了运输车辆、运输船只,有的还建起了码头,为三狮水泥有限公司提供运输。在这一部分村民获得利益的同时却损害大部分村民的利益。在利益的冲突中有的村民采用拦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的同时也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为了平衡村民之间的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并给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2004年7月7日由乡党委书记何XX、副乡长洪X召集,我们包家淇村村两委以及三狮水泥有限公司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过该次会议讨论形成决议:由三狮水泥有限公司控制的某某市大山顶运输有限公司,收购村民原有的运输车辆、船只,三狮水泥有限公司的运输业务有该公司统一经营。为了村民的利益,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向运输公司投资(每个村民有投资上线每人1500元)运输公司保证村民年底分红24%,以上分红有三狮公司保证。该决议通过以后得到了所有村民的支持。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只是做服务工作,将村民的的投资款收齐,然后将投资款转给运输公司。这样做平息了村民之间的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也给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此事在同年的一次某某市常委扩大会议上,要求包家淇村党支部书记包伦法专门回报过,以上做法得到了市委常委会和市委书记佟桂莉的充分肯定。
    后因为行政村撤扩并将包家淇村、新店村、下际村并为同一行政村----新桐村。合并后行政村的原新店村、下际村的其他村民要求也能对运输公司进行投资并能获取同样的回报。为此合并后的村两委在与三狮水泥有限公司协商以后,于2010年7月1日达成了合作协议(该协议时村民委员会与三狮水泥有限公司签的,不是村经济合作社):其主要内容也是有每个村民投资运输公司(同样有投资上限,每个村民不超过3000元)投资回报与以前相同。该协议也向乡党委与乡政府的主要领导汇报过并获得了他们同意。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也是为了给村民服务,将投资款收齐后在转给运输公司。
    新同村新选上的村民委员会主任,为了利益之争向某某市公安机关举报新桐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某某市公安局偏听偏信,将新桐村经济合作社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查处,并将经济合作社社长以及原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并立案。并要求运输公司退还村民的投资款。现在投资款已退,但三狮公司公司的货运也有回到了一开始的混乱状态。
    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原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理由如下:第一,村经济合作社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村经济合作社不需要资金,也没有使用资金,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也只是代收代付。第二,投资是村民的要求,村经济合作社只是为村民服务。第三,以上行为经过乡政府和乡党委的同意,得到了某某市委的肯定。第四,村经济合作社为村民投资的服务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地作用。第五,以上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本案无论是谁使用资金,只是向本村的村民是特定的对象,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某某市公安局无视以上事实,对我们村经济合作社立案侦查,完全违法。我们向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某某市检察机关反映以上情况,希望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某某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

                       某某市XX乡新桐村经济合作社
                                      2011年8月9日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968116691
电话:0571-89715907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B座20楼
邮编:310012
网址:www.zjbianhu.com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