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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律师为姚某某妨碍作证案辩护取得成功

为姚某某妨碍作证案辩护取得成功

----姚某某妨碍作证案因证据不足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撤案

2012年5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接受姚某某的委托,指派毛贯忠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妨碍作证一案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提供辩护。后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认定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犯妨碍作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有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检察院经两次退查,后公安机关局于2012年11月以证据不足,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解除强制措施并撤销案件。

嘉兴某某公司为了承包杭州市某某区百丈低产田改造项目工程,在杭州市某某区成立办事处(实际为个人挂靠公司)。嘉兴某某公司通过投标承包了杭州市某某区百丈低产田改造项目工程。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办事处,然后通过办事处再次转包给洪X某。嘉兴某某公司为了该项目还成立了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在工程承建期间由洪X某保管使用,工程完工后洪X某交还公司。嘉兴某某公司在收到全部工程款以后,办事处却没有将工程款与洪X某结清。洪X某在交还项目经理部公章之前,在几张白纸上盖了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后洪X某用加盖了项目经理部公章的空白纸,伪造了项目经理部拖欠郎某某、洪F某等四人材料款、人工工资等款项共170万元。后洪X某叫这四人用伪造的借条向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嘉兴某某公司,归还欠款。嘉兴某某公司向杭州市某某区公安分局举报,洪X某等人涉嫌诉讼诈骗。后该案经两审洪X某、洪F某、郎某某等三人,以诈骗罪被判刑。二审法院认为作为这四起假案的代理律师姚某某有教唆嫌疑,建议公安对律师姚某某立案查处。杭州市某某区公安分局以诈骗罪对姚某某刑事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侦查终结以后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涉嫌妨碍作证罪移送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委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毛贯忠律师辩护以后,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后辩护意见被采纳,辩护获得成功。

附:辩护词一份。


 

辩 护 意 见


 

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接受姚某某的委托为其涉嫌妨害作证案提供辩护。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毛贯忠律师为姚某某妨害作证案提供辩护。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我们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我们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构成妨害作证罪,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关键事实

1.是谁在什么时候想到要用假欠条来打官司

杭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认定由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教唆郎某某、洪X某、洪F某通过伪造欠条的方式进行虚假诉讼。目前的证据完全可以否定杭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所认定的事实。根据洪X某、郎某某的供述,早在2009年底的时候,他们已经商量,用加盖嘉兴某某公司百丈低产田改造项目一标段项目部公章的空白纸伪造欠条来打官司。(洪X某第五次讯问笔录, 2011年1月24日12:30-15:40   第111页。“问:你们去找姚某某之前是否确定要用盖有项目部章的纸伪造欠条打官司?答:我们说起过,要么用盖章的纸伪造欠条,但不确定有没有用,所以郎正国提出一起去找姚某某律师问问。”第七次讯问笔录2011年3月9日9:10-15:30第121-123页。“……2009年年底的时候……郎正国当时告诉我,他会有办法帮我的,到时候在这纸上写上欠条内容,向嘉兴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拿钱就行了……”)。郎某某也有类似的供述可以佐证。洪X某、郎某某的供述足以证明,在他们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之前就已经准备用加盖嘉兴某某公司百丈低产田改造项目一标段项目部公章的空白纸伪造欠条来打官司。洪X某等人要用假欠条进行诉讼不用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教唆。

2.洪X某等人在律师事务所咨询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的情况

第一、2010年3月份洪X某等人在律师事务所咨询过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目前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虽然没有供述,但是洪X某等三人均有供述,在2010年3月份到姚某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咨询过,且得到了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律师助理的证实,所以对该事实可以认定。

第二、对咨询的内容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参与这次咨询的人员有五个人,咨询一方洪X某等三人,接受咨询一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和他的助理两人。由于咨询方对咨询的内容与自己的实际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对咨询的内容记忆相对要深,而接受咨询一方接受的一方因接受的咨询较多且无关自己的切身利益所以记忆不深或没有记忆,属于正常情况。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记不起这次咨询,其助理记不清咨询的内容,这对于任何一名律师都是正常的。

洪X某、郎正国、洪F某三人供述不一致存在矛盾,对咨询的内容是什么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2010年3月份,咨询姚某某的内容,郎正国、洪F某的说法基本一致,是用加盖嘉兴某某公司百丈低产田改造项目一标段项目部公章空白纸伪造欠条来打官司有没有用?姚某某答复:章有用,但要看章是不是真的(郎某某第三次讯问笔录2011年1月18日12:10-16:15第50-52页……2010年3月的一天,我和洪X某、洪F某来到新窑路上姚某某律师办公室……我们就说:洪X某这里有几张空白的盖有项目部章的纸这个有没有用。……姚某某说,章是有用的,到时拿来看看。洪F某第三次讯问笔录2011年1月21日12:10-17:05第139-140页……2010年3月的一天,郎正国带了洪X某、我来到姚某某位于瓶窑……姚某某问有没有手续的。洪X某说我和嘉兴某某公司有合同的,另外我有几张敲有嘉兴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百丈山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一标项目部章的空白的纸的……因为洪X某没带这几张盖章的纸,姚律师问这个章具体的字样是怎么样的……姚律师说章是不是真的,我打官司只认章的。洪X某说是真的。姚某某说那这个官司可以打的,这个盖章的纸有用的,你们只要把对方弄成嘉兴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就行了,其他内容随便写,法院就认章的……);洪X某基本说法是,郎正国问姚某某提出用加盖嘉兴某某公司百丈低产田改造项目一标段项目部公章的欠条能不能打官司,姚某某说可以打官司(洪X某第七次讯问笔录2011年3月9日9:10-15:30第121-123页……2010年3月份,我们(郎正国、洪F某、洪X某)在姚某某的办公室内……我把工程联系单交给郎正国后,郎正国就指着联系单上的公章问姚某某,如果有欠条,并且欠条上有这样的公章可不可以打官司?当时姚某某讲可以的,只要欠条上写上欠谁钱,欠多少就可以了,但是欠条上不能是我的……)。

虽然郎某某与洪F某比较一致,但从证据的客观性分析,洪X某的供述更为客观具体。郎某某、洪F某的供述,他们专门到姚某某处去咨询,是为了问在是用加盖嘉兴某某公司百丈低产田改造项目一标段项目部公章空白纸伪造欠条来打官司有没有用,他们应该带着加盖嘉兴某某公司百丈低产田改造项目一标段项目部公章空白纸才对,可是他们偏偏没有带。他们的说法不客观,除非他们怕人家知道欠条是伪造的。相反洪X某的说法比较客观,他们指着加盖有项目经理们公章的联系单问,“如果有欠条,并且欠条上有这样的公章可不可以打官司?”他们带了联系单,却没有带加盖公章的空白纸,和他们想询问用加盖项目经理部公章的欠条能不能打官司,却又不想让人家知道借条是伪造的内心想法相吻合。目前,在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对事实不能做出郎某某等人已经告诉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他们要用盖有项目经理部公章的空白纸伪造假欠条进行诉讼的确切判断。

3.诉讼所用的假欠条并非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伪造。目前仅有郎正国一人的供述,姚某某说可以用电脑打印形式伪造欠条,并由姚某某伪造欠条,但他自己供述相互矛盾。郎某某在第四次供述以前都说假欠条是怎么形成的他不知道,是洪X某交给他的。在第四次供述以后说是姚某某所为,但他的供述相互矛盾。他一会儿称与洪F某一起去律师处,一会称与洪X某一起去律师处。他的所有供述都没有得到洪F某和洪X某的证实。杭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的电脑硬盘进行了检验,在他的电脑硬盘中只检出与本案有关的两份供货合同,没有检出有欠条的相关内容。足以排除由姚某某用电脑伪造欠条的事实。

4.两份供货合同是由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起草。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自己供述,并经郎某某、洪X某等人证实,为了能够在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制作两份供货合同。但供货合同与实际供货事实相一致,无论是合同主体,还是合同内容都与实际相符并非是伪造。只是合同日期提前到实际交易的时候,有不真实的地方。

二、根据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没有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情况。如果要认定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构成妨害作证罪,就必须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

根据前面所的分析,虚假的欠条不是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所制作,也不是在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的指导下制作的。相反有证据表明,郎某某、洪X某、洪F某等人在与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接触之前就已经形成要伪造欠条进行虚假诉讼的犯罪故意,他们犯罪故意的形成不是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指使(教唆)。对犯罪嫌疑人在代理诉讼时是否知道欠条是假,根据目前的证据有很多种可能性,不能确证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知道欠条是假。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按洪X某的供述,他们在咨询是只是指着一张联系单问盖有项目经理部的章的欠条能否打赢官司,如果是这样说明,犯罪嫌疑人他代理的案件时欠条是假他并不知情。如按郎某某、洪F某的说法,也并不必然能得出犯罪嫌疑人在代理案件诉讼时知道欠条是假的。哪怕按他们两个人的供述,但是该次咨询没有带材料,也没有表示要将案件交给犯罪嫌疑人代理,所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不可能对咨询像代理案件一样认真,咨询以后也不能要求律师要记住咨询的内容。在时隔五个月以后犯罪嫌疑人在代理民事案件时已经忘记咨询的内容,代理案件是没有想到欠条是假的,这对一般的律师均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的最不利的判断是他明知欠条虚假还为他们代理。目前存在三种可能性,每种可能性都不能排除,所以本案的事实无法认定。

只要欠条不是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直接伪造或指使伪造,哪怕知道欠条有假仍代理诉讼代理人也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不实的证据都不构成犯罪,在民事诉讼中使用不实的证据更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为当事人起草两份供货合同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洪X某与嘉兴某某建设有限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这只是公司内部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洪X某作为项目经理对外行使公司的权利,他有权代表公司补签合同。犯罪嫌疑人为双方当事人起草的两份供货合同内容真实,且与履行内容相一致。这只是为争取管辖地的程序性证据材料,对实体权利不会造成影响。这只表现方式有所不妥,如果洪X某愿意,事后达成一管辖协议即可,无需在时间上作假。犯罪嫌疑人的这一行为没有实质的社会危害,不是犯罪行为。

三、审查公安机关新取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进一步得出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杭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犯妨害作证罪,起诉意见书所陈述的事实与在这之前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以骗罪提请批准逮捕时所陈述的事实完全一致。检察院在批捕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杭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为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并进行了进一步的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进行了进一步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的供述无任何改变;又两次讯问了郎某某、洪X某、洪F某等三人。他们三人的新口供从不同程度上推翻了原来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不利的口供。如郎正国的新供述已经原推翻原来欠条是他和姚某某伪造的供述,称是律师和洪X某伪造的。现在的证据使得原来不清楚的事实变得更加模糊不清,原来批捕的条件都不具备,那么移送起诉的条件更不具备。

现在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所向检察院提供了录音资料,从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提供的录音资料中反映出的事实,是姚某某对伪造的欠条并不知情,而郎正国等人也反复表示他们是要继续打官司的,他们的欠款都是真实的等等。请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进行核实,如内容真实可信,更应作出犯罪嫌疑人在代理诉讼时,对假欠条的不知情,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应作不起诉的决定。


 

谢谢!

                                   

  辩护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贯忠

                                                       201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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