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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思考 作者:毛贯忠

 一、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法与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明确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是人大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大部分国家检察机关都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无论是原来试行的民事诉讼法,还是现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都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规定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能部门却比立法要滞后得多。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虽然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但没有任何具体条款予以明确。检察机关无法也没有开展民事检察工作。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1991年月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根据两部法律的具体规定,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于   年至  年先后设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始民事行政检察的司法实践。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以后,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也是如此。但近五年来通过本人的调查了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走下坡的现象,具体有以下表现:
第一,到基层检察院申诉折案件起来越少,近五年来,我们西湖检察院受理案件申诉以平均   %的比例下降。
第二,基层检察院通过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数进一步减少。
第三,基层检察院受理申诉,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后经上级检察院抗诉法院依法改判的案件减少,有几年出现了空白,如     年我们基层检察院就没有抗诉成判的案例。
      二、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趋弱的原因分析
      1.立法的限制
      民诉法第185条至188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依法提起抗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基层检察院不是抗诉的主体,甚至在大部分情况下连提请抗诉的权利都没有。民事或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如争议较大,大部分情况都通过上诉,经二审终审判决后生效。经二审终结的案件,抗诉机关至少是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机关也是市级检察机关,基层检察机关能立案受理的案件极少。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限制了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如对确有错误的调解可否抗诉,检察院没有主动权,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是否可以否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对        的批复“          ”明确检察机关对调解提出的抗诉不予受理。有一案例明显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该批复的不合理性。甲公司起诉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涉嫌犯罪,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其他负责人恶意串通,冒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的公章撤销对原代理人的委托,另行委托他人,并与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放弃了大部分诉权,严重侵害了甲公司的权利。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释放以后,通过权威部门鉴定,对撤销原代理人的委托以及委托新代理人的签字都属伪造。但向法院申诉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申诉无门到检察机关申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调解案件检察机关无抗诉权,所以也无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有影响的司法解释大量存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抗诉所用新证据的相关规定,对抗诉的成败有直接影响。相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却无相应的司法解释正面影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3.检察机关对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够重视
      由于立法原因民事行政工作量的分布不是正金字塔,而是倒金字塔,基层检察机关能办的案件少,抗诉案件主要在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样客观上也造成了检察系统对基层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重视。在基层检察院内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其他检察工作相比也得不到重视,无论从人员的配备和工作的重视都无法与刑检及自侦相比。
      4.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检察机关的抗诉所应遵守的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的抗诉主要作用还是启动再审程序。在再审中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派检察员参加,但仍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到法院申诉比到检察机关申诉,往往更快捷更有效。原审法院的院长经过审委会讨论可以启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必须是上级,经过的部门越多效率越低,同样的案件如能提起再审,到法院申诉更便捷。目前各级法院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加强了内部监督,加强了申监庭的力量,法院通过检察院抗诉以外自行启动再审的案件增加,必然导致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减少。
      三、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必要性
      1.民事行政检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是宪法和法律要求检察机关履行的义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放弃或削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都是对宪法和法律要求的背离。
      2.法院内部监督的完善离不开检察监督。法院为树立执法公正公平的形象,必须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从法院系统来讲通过二审对一审案件的改判,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案件的改判,从一个侧面会暴露审判中出现的问题,但是通过二审和再审,纠正了已出现的问题,有利执法的公平公正。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程序促使法院对错判案子的改判,是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暴露,对整个国家法律的适用的最后达到公平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法院为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公正执法形象,某种程度也是检察监督的一种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数十年来,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案件的减少,不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挫败的反映,而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挥作用的结果。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在任何时候都是必不可少的。
      3.民事行政检察能力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必须加强。如前所述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减少,还有另外一重要的原因,是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尚不适应目前形势的要求。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必须有比审判机关相当或更高的理论水平与实践经验。目前法院系统有庞大的审判队伍和广泛的司法实践,对民事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的和理论总结都走在了检察机关的前面,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都不如法院。要改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必须加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力度,培养一批有较高水平的民事行政检察的检察官。
       另外,社会对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并未充分认同。对法院案件判决不满,不信任法院,不想通过法院途径申诉,同样也不信任检察机关,而是通过上访的方式为自己讨公道。这当然有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的原因,但更多的情况是检察机关不能解决群众的问题,客观上丧失了群众信任的基础。这说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字的能力还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必须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官的执法水平。
      四、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1.统一思想进一步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目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碰到了许多困难,并不能成为民事行政工作开展不好的理由。刑诉法修改以后,检察院的自侦工作也碰到了空前的困难,但只要努力还是可以克服困难的。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首先必须是思想重视。第一,重视民事行政检察科人员的配备,在人员安排上必须挑选民事理论功底深厚的检察官进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同时要注意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稳定性。与刑事检察和自侦相比,民事行政检察具有特殊性,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必须有实际工作经验与理论知识的积累。第二,重视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社会对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远不如对刑事检察以及自侦的了解,很大程度与检察机关不重视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有关。要加强宣传必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对成功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宣传,使人们对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更深的了解,争取更多的民众选择检察院申诉的途径,以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的目的,从而减少民众通过非法律程序的上访案件,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2.增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动性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往较多地是被动等人上门申诉,工作不够积极主动,始终没有解决案源问题。为了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应改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寻找案源。首先与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联系,从律师事务所了解他们认为判决不公的一二审案件,筛选出应该提请抗诉的案件,或可以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其次关注新闻机构的报导,了解影响大争议大的案件,积极主动地向相关当事人联系,对有失公平公正的判决提请抗诉。
      3.探索民事行政案件同步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目前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事后监督,是按审判监督程序的监督,同步监督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监督难以开展。但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公正,在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和前提下,进行一些同步监督并不违法。目前至少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对重大的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派检察人员到审判现场进行旁听,掌握第一手材料,然后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声明不具法律效力,没有效力不等于没有作用),对案情复杂需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检察长亲自或委派检察员列席会议,发表对案件的意见。
      第二,对审判人员违法违纪进行监督。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接到当事人的举报,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检察机关应树立内部一体统一办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渎检部门可以密切配合,对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的举报,进行认真调查,经调查举报失实的,还法官以清白,对确有徇私舞弊的,不认是否构成犯罪,对其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都起到了有力的监督作用。
      第三,对其他同步监督进行开放性的思考。有一案例对我有所启发。甲有一堂妹乙,甲的企业聘请乙为会计。甲因企业急需资金周转,甲以个人名义向乙借款人民币七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时间20天。到期甲如数归还了乙的钱,还钱时让乙拿借条,乙说借条不在身边放在家中,回家后将其撕掉就可以了,甲表示同意。乙回家后忘了此事,未将借条撕毁。后因乙工作疏忽,没有及时进项增值税申报抵扣造成甲企业数万元的损失,甲将乙解聘。乙怀恨在心,乙回家整理资料时翻到了甲原来的借条,乙向法院起诉,甲如实陈述事实,但未被采纳,一审法院判甲败诉。甲没有上诉,向公安经侦部门举报,如实陈述了以上事实,并要求追究乙诈骗他人财物的刑事责任。公安立案依法传唤了乙,乙如实供述了甲已经归还了七万元欠款的事实。该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乙难以构成诈骗罪,退回公安,公安做了撤案处理。因乙向甲保证不申请执行甲亦未申诉。该案例给我带来思考:现在法院为提高审判的效率,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的过程中,事实已非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即当事人用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法律判决采信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大相径庭。现群众对法院判决不服上诉的案件主要是对法院认定事实不服。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当事人因举证不能带来明显判决不公的情况可否有所作为,应摸索和实践。
      4.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相关法律与实践的总结和理论研究。目前民事行政审判相关法律理论的研究检察院远远落在法院的后面,检察机关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但缺乏权威的理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的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尚不能对法院有重大影响的理论与建议。这和目前检察机关上下对民事行政审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不深相关,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必须加强实践的总结与理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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