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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 辩护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很好的辩护作用 作者:毛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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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很好的辩护作用 作者:毛贯忠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目前老百姓对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辩护知之甚少,很多律师也没有真正解决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辩护的问题。
    律师都熟知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很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常只做了会见犯罪嫌疑人、复印案件的相关材料的工作,而真正的辩护工作没有进行。那么怎样才算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作了辩护呢?笔者认为,辩护人必须运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
    什么时候、什么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以及辩什么内容是律师必须解决的问题。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什么时间听取辩护意见法律没有作任何限制,可以理解为在审查起诉阶段随时听取。辩护意见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辩护人难就难在不能看实体卷中的证据材料情况下,只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发现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意见书中存在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辩护意见。虽然很难,但只要努力必然会有成果。笔者是2003年7月从检察院反贪局长的职位上辞职从事律师职业的,2005年7月开始办理刑事案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坚持每个案件都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供书面的辩护意见,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如邢某某行贿、挪用公款案,公诉机关接受本辩护人的意见,起诉时去掉了行贿罪;刘某某偷税案,公诉机关认同了本辩护人的观点,退回公安机关作了撤案处理。根据笔者的体会,辩护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很好的辩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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