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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范围的确定 作者:毛贯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确定争议相对较小,在司法实践中对直接责任人员范围的确定相对比较困难。翻阅刑法的很对教材,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研究都很少,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的确定更无现成的理论可以参考。笔者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确定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的难题,所以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对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进行一些理论的探讨,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一、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构成条件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在主观上对实施的单位犯罪明知。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本应对社会利益的重视而努力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但仍然疏忽大意、不负责任,过失给社会利益带来危害。第二,亲自实施单位犯罪的客观行为,或者直接实施了实行行为,或者是为实行行为提供了协助行为。这是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与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不同之所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一定需要有亲自实施的单位犯罪的客观行为。第三,其行为代表的是单位的意志,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如果只是代表个人意志的个人行为,那就是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无关。第四,在单位犯罪中起较大的作用。
    二、直接责任人员范围的限定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条件中第四条在单位犯罪中起较大的作用,是对直接责任人员范围的限定。不是所有参与单位犯罪行为的人都是作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何为在单位犯罪中起较大作用没有硬指标,但也绝非随意的由司法工作人员凭主观意志确定。总有一些客观的指标可以参考。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分析行为人是否在单位犯罪中起较大作用,有以下客观要素可以参考。
    1.实施的行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行为人亲自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全过程,要比只参与部分犯罪行为的作用大;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要比实施协助行为的作用要大。对参与单位犯罪行为全过程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只参与部分行为的可以认为作用较小不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追究。直接实施了实行行为的要追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对实施协助行为的可以认为作用不大,不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单位犯罪某部分行为的要分析,他所实施该部分行为是否构成该犯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如果是,可以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不是,可以认为作用较小不认为是犯罪。如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供销人员直接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申报作虚假的抵扣,仓库保管员为了应付检查而作虚假的实物入库。这三种行为,前两种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必不可少的行为,而开虚假的入库单等并不是该犯罪必须的。因为向税务部门申报虚假增值税抵扣并不要求附入库单,仓库保管员可以认为作用较小不按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分析参与犯罪行为者的主动性以判断作用的大小。一般积极主动参加的主观恶性较大,那些为了保一份工作消极被迫地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主动者的作用往往大于被动者。现实生活中企业的一般员工的企业老板要员工为单位犯罪实施某一具体行为时,他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拒绝服从而丢掉工作,二是被迫实施以保饭碗。客观地讲,企业员工很难选择前者,对那些被迫实施只要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十分明显,一般都可以认为作用较小,不按直接责任人员认处。
    3.分析实施具体犯罪的人数。同时是直接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但如人数众多,亦难以按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一线的工人全部直接参与了伪劣产品的生产,但我们不可能把一个企业的员工全部按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在单位犯罪中作用较大,较大是相对较小者相比较才能得出的结论,它具有相对性。作用是否较大,要从多方面分析,综合认定。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多人参与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只要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那怕是作用较小也只能认定为从犯追究刑事责任。而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那些在单位犯罪中作用较大才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把握好作为作用较大,明确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非常重要。本院办理的陆勇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陆勇军是横铁金属三分厂的供销人员,他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只是对在货物入库时明知货物的实际供应人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供货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供货单位写入库单。他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备的,作用较小,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后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三、直接责任人员范围认定的执法诚意。
    直接责任人员范围的认定,虽然有一些客观的标准可供分析,但较大较小的认定,主观的成分仍然很大。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在确定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时权力很大。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这除了要求侦查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以外,还有一个执法诚意。即不故意地曲解作用的大小,内心真正地追求执法的公正,能做到不枉不纵,罪当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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