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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 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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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撤案

购买、出售和提供因工作关系获得的个人信息,是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黄某某曾在一儿童教育咨询公司工作,与该公司市场部人员王某某关系较好。王某某因工作关系,获有多份学龄前儿童的信息名单。黄某某现就职于另一教育公司做市场销售指导。王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催问黄某某是否需要购买学生信息,在王某某的再三请求并得知其家人生病急需钱款的情况下,黄某某最终同意,购买了一份学生的信息名单,以备教育公司所需。而后,因教育公司改变了市场推广方式,黄某某并未实际使用购买的信息,亦未另行销售他人。

王某某因为与多人进行购买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而案发,黄某某因牵涉其中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黄某某的家属随即找到毛丽英律师,委托辩护。接受委托后,毛丽英律师第一时间进行了会见,了解了黄某某的行为以及基本态度,认为其犯罪情节并不严重,依法可以取保候审,便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在本案进入检察院阶段时,毛丽英律师仔细查阅案卷,认真研究了公安机关所查明认定的犯罪事实,认为黄某某仅有一次的购买行为,而且并没有非法使用,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不予刑事惩处,及时向检察院反映了该辩护意见。后经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作出了撤案处理的决定。

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同意,特指派毛丽英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提供辩护。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请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不予起诉。

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受聘于某教育有限公司,任职市场销售指导,主要负责中心主任等员工的培训及数据统计工作。 黄某某的前单位同事王某某,得知黄某某入职新单位,多次问其是否要学生信息,黄某某都表示不要。因为,黄某某考虑自已没有招揽生源的任务,也没有业务提成,再说,新单位的营销模式是否需要也不知。

后来,听王某某说家里人生病,很缺钱。 黄某某心想王某某毕竟是自己的同事又是很要好的朋友,能帮就帮一点,同时新单位可能也需要学生信息,备用也无防。于是就向王某某要三岁左右孩子的信息,并给了8000元钱。黄某某对信息的区域、条数、单价都没过问,总价8000元,也没讨价还价。可见,黄某某主要是想用这种方式能给王某某一点帮助,顺便为单位留以备用。

8月22日,黄某某收到王某某的信息邮件,并接到王某某的电话告之,因很忙,没时间筛选,就统统打包发出,让黄某某自己挑选。黄某某只是把信息保存在电脑里,既没有看一共有几条,更没有筛选。过后,黄某某再也没有打开或转发这些信息。事实上根据新单位的销售方式,也根本不需要这些信息。

关于,黄某某邮箱里其他一些公民个人信息,并不是非法获取的,是其在前单位(某儿童教育咨询公司)任职中心主任时,单位内部发给她,要求其做数据统计。

黄某某出于帮朋友王某某,为新单位备用,而购买公民信息,并且只有唯一一次。其主观目的与侵犯公民信息罪的犯罪目的,有很大的区别,黄某某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恶意。同时,黄某某对王某某发给她的信息条数,其主观上是不能预见的,不应对王某某所发的数万条信息全承担责任。再说,这些信息既没有被使用,更没有扩散,没有发生任何社会危害。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请求对黄某某不予起诉。

辩护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丽英

201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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