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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 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撤案
详细内容

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撤案

一、事实经过

本案犯罪嫌疑人齐某,与案涉被害人陈某本不相识。201910月初,齐某的驾驶员郭某称其朋友陈某在拱墅小区内有一车位,20年租金共计2万元,希望齐某租赁。齐某表示已有车位而拒绝。几天以后,郭某再次劝说,齐某便同意了。在郭某的指引下,齐某前往小区物业办公室,与陈某签订《地下车位租赁合同》,并于物业处登记备案,该合同系陈某与郭某起草准备。齐某当日就将2万元支付给陈某,陈某表示车位因现有租赁使用人,将于一月后交付使用。

然,时过三个月,陈某的车位还未予交付使用。经物业处证实,陈某之妻已将车位又转租他人。齐某通过郭某向陈某表示,要么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退还租金,要么按合同实际履行交付车位使用权。陈某表示会处理好。然,期间陈某之妻采取堵电梯、贴通告等手段强逼齐某退出,不予使用车位。陈某之妻还向派出所报警,公安认定属民事纠纷,非治安或刑事案件。

20205月,郭某再次找到齐某,称陈某之妻愿将车位以25万元卖给齐某(已支付的2万元将以转让款折抵,实际再支付23万元),问其是否同意。齐某表示同意。此后,郭某将车位转让合同微信发给齐某,要求签字。齐某将合同让律师审核无误后,叫其子将合同打印并签字捺印。当日傍晚,郭某与陈某夫妻三人,前往齐某所住小区内亭子处,齐某与陈某双方签订《地下车位转让合同》,齐某当场让其子汇13万转让款给陈某,表示余款10万将于物业变更备案手续完成后支付。第二天,齐某同陈某、郭某前往物业处办理转让备案手续后,随即支付余款10万元。

此后,因陈某报案,齐某因上述车位转让之事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羁押。

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分析

第一,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式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暴力和威胁,应当足以令人产生恐惧心理,并且使用暴力或者威胁,就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言是不恰当的。

就本案中嫌疑人齐某的行为而言,其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威胁等行为。在本案中,齐某在陈某未履行车位交付义务之时,所采取的行为也仅仅是通过电话催促,并表示要么解除合同退还租金,要么实际履行,交付车位使用权。其采取的完全是合法的主张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没有任何不恰当,与暴力、威胁的行为更是沾不上一点边。就此时双方签订的《地下车位租赁合同》分析,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是陈某,而非齐某,法律应当支持齐某合理合法的权利主张行为。

第二,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害人基于心理压力交付财物,交付财物具有意思瑕疵。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地下车位租赁合同》与《地下车位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均由陈某一方发出要约,要求签订,合同内容的起草以及其中价格的确定等均系陈某所为。齐某在两次签订合同中均是受要约方,并且均如实履行了支付租金、转让款的义务,丝毫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没有迫使对方交付财物的犯罪故意,完全谈不上敲诈勒索。

三、关于本案被害人陈某夫妻二人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夫妻存在一车位二租赁的行为,并且在收取齐某的租金及转让款后,恶意不履行车位交付的合同义务。

陈某夫妻先将车位租赁给齐某,未予交付使用并进行二次租赁,还采取恶意堵电梯、贴通告、报警等方式阻止齐某正常使用车位。在齐某表示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时,陈某夫妻亦迟迟未予退还。最后,陈某夫妻通过郭某请求齐某购买车位。当齐某同意并履行支付转让款后,陈某夫妻又报案,诬告齐某构成敲诈勒索。齐某作为杭州利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20多家市政工程,陈某夫妻二人恶意行为不仅损害了齐某的名声,同时也损害了其公司经济利益。

四、辩护人的工作及案件结果

在本案进行过程中,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了会见,并依据犯罪嫌疑人本人的陈述,假设其内容全部真实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在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之时,辩护人在短时间内搜集了有关证据,并对涉案车位小区及杭州市内周边小区的车位租金情况进行调研并进行公证,说明本案车位转让价格合理的事实,向检察院提交了请求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最终,在辩护人的努力下,本案由公安机关作出因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本案轶事

在本案齐某与郭某被羁押第7天,公安机关通过化名发布一则警事,指控齐某和郭某涉嫌实施“套路贷”,称二人通过2万元的借款合同,以车位租赁合同做抵押,同时约定车位转让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的,则需赔付违约金6万元。后债务人暂无力还款,债权人不提借款一事,要求债务人要么以25万元将车位卖给债权人,要么还款加上6万元违约金。后债务人以25万元将车位交付给债权人,并被介绍人强要1.3万元“介绍费”。

就发布的警事内容分析:

首先,齐某全然不知借款合同及介绍费一事。其次,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虽过高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更不犯罪。债务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请求降低。最后,如果债务人不想履行租赁合同,或者认为租赁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按合同法申请解除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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