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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 张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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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撤案

吃肉,是生活中极为平常一事,而售卖牛肉,在菜场、商超更是比比皆是、稀松平常。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这一罪名却与之挂上了钩。张某某的丈夫魏某某在经营牛肉店的销售生意,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立案侦查,而张某某以共犯同时被刑事侦查。

张某某找到毛丽英律师,委托为其辩护。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毛丽英律师认为张某某对其丈夫销售牛肉涉嫌违法一事不具有认知,与魏某某无共同犯意,应当认为不构成共犯。毛丽英律师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了辩护意见并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该意见,认为对张某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而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毛丽英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根据张某某的陈述,在假设其陈述内容全部真实的情况下,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请求不予移送公诉机关。理由如下:

张某某和同案嫌疑犯魏某某有个8岁的儿子,儿子在安徽老家读书。2017年,魏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某街道经营销售牛肉生意。而张某某是家庭主妇,主要是在安徽老家带儿子,还照顾身体欠佳的公公婆婆。有时来余杭,待上个把月,照顾下丈夫魏某某,为其烧饭洗衣,偶尔在店里生意忙时,魏某某会叫她开下票,开票的内容也是按魏某某的要求填写。张某某对店里的经营从不过问,也不懂。对于魏某某销售牛肉是否有违法之处,更是不知。为此,如魏某某涉嫌犯罪,张某某与其并无共同故意,不构成共犯。

以上意见,恳请贵局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毛丽英律师 

20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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