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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 周某某涉嫌医保基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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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医保基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撤案

本案周某某系一中医馆的处方医生,在该中医馆就职期间,听从老板施某某批示,对不方便到场的癌症病人,依据病人提供的就诊病历以及医院出具的处方进行开方转方。然而,这些病人并未实际取药,进行医保卡空刷。公安机关认为该中医馆人员使用他人规定病种医保病历和市民卡进行虚假医疗,进而骗取医保基金,涉嫌空刷医保卡诈骗医保基金,将周某某作为同案犯进行立案侦查。

毛丽英律师接到本案的委托以后,积极会见了周某某,认为其不具有诈骗意图,应当不构成诈骗罪,帮助周某某及时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为其获得取保候审。在本案移送至检察院阶段时,认真仔细阅读了案卷,研究分析了案情,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认识,认为周某某依职本分做事,虽然对“人卡分离”的癌症患者进行转方,但该行为仅仅是违规,并不构成诈骗罪。于是,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当对周某某追究刑事责任,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犯罪嫌疑人本人同意,指派毛丽英律师作为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周某某涉嫌诈骗一案,2016年12月2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科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存疑为由,不予批捕。2017年1月22日,西湖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我作为周某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深入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周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恳请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周某某没有犯罪故意,并且未得任何非法利益。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来自河南某封闭的穷苦落后山村,是憨厚、本分的中级主治医生,其父亲是壹级精神残疾,母亲又属过度操劳,体弱多病。2014年5月,周某某辞掉老家卫生院的工作,来到杭州这座美丽而智慧的城市寻找希望。几经辗转,好不容易杭州某中医馆“收留”了他,工资比原先老家卫生院的多了一倍。每每想到身为农民的母亲竭尽全力把自己培养出山,因此他非常珍惜这份工作,刻苦耐劳,一心扑在医学研究上,兢兢业业为每位前来就诊的患者看病。看病时,遵守人、本(证历本)、卡(医保卡)合一,一则是对患者负责,对症下药,二则防止他人冒名门诊就医。但,从医几年来,有时也会出现人和卡分离,主要是应老板的要求,给有些不方便来的癌症患者转方,每次他问起,老板都跟他说,都是吃药的。

周某某完全没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如果,老板和癌症患者等人有诈骗行为,周某某也全然不知医保诈骗的整个过程,与他人没有共同诈骗的故意。他只是拿每月一万元的固定“死”工资,连其社保,老板也迟迟不予办理,年终奖也没有,更没有任何非法收入。周某某只是为了珍惜这份工作,专注自已的医学研究,听老板的话,有时为不方便到场并需要吃药的癌症患者转方。为此,周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二、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并未收集他人规定病种病历资料,也没虚开治疗癌症中成药。

起诉意见书认定:施某某、周某某等人通过陈某某、俞某某、孔某某等人收集他人规定病种病历本、市民卡虚开西黄丸胶囊等治疗癌症中成药诈骗医保基金。

此事实认定有误,首先,周某某从未参与收集他人规定病种病历资料,而且也不知情。其次,周某某也没有虚开治疗癌症中成药。癌症是由医院诊断的,治疗处方也是由医院开的,周某某只是按医院的处方为患者转方,严格按医保的要求,不可能存在错开、多开、虚开现象,如错开多开虚开,医保系统中是配不出来的。所以,周某某不存在为癌症患者虚开治疗癌症中成药。

三、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对癌症患者配药不取药的现象是不知情的。

癌症患者是医院诊断的,处方是医院开的,周某某认为,癌症患者吃药是必须的,配了药,理所当然要拿走的。周某某在中医馆二楼给患者看病,患者在一楼取药是否拿走,周某某是不知情的。询问笔录中记录,一楼药房张某某等人断定周某某对空刷医保卡是知情的,理由主要是,癌症患者的处方是周某某开的。此证据是意见性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75条规定意见性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四、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为“人卡分离”的癌症患者转方行为,只是违反医生职业操守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某某为未亲自就诊的癌症患者转方,这一行为违反医保医师协议制度,应受医保部门扣分处理。不过该行为很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骗保的不法分子所利用。即便存在骗保的事实,但周某某本人并没有共同诈骗的故意,不能因此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只是违反医生职业操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恳请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以防止加大周某某精神压力,产生社会负面影响。  

辩护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丽英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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