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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被判缓刑一案

一、事发经过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在一小区生活,该小区理发店门口时常聚着人群一起打牌,王某某下班回家时都会在一旁观局。20176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一如往常在理发店门口观牌,站于理发店门口台阶下。同时在旁的,有一位来自隔壁小区的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站在理发店门口的第二台阶处。观牌过程中,因陈某某不满王某某对打牌者发语而出言训斥,王某某被刺激与之发生推搡。王某某将陈某某推入理发店,紧接着,王某某被陈某某推着出来。过程中,双方持续互相拉扯着胳膊,因王某某踩空台阶,往后仰倒时将陈某某推着的手拉紧,然而陈某某失去重心,压着王某某从理发店的最高即第三台阶处一同摔倒在地。当即,陈某某因正面摔倒头部着地,致使脊椎受伤。王某某亦手肘挫伤、腰部扭伤。

经一月左右的治疗,陈某某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头颈部遭钝性外力致颈髓损伤后电解质紊乱、肺部及压疮感染、身体基础状况差及心脏肥大等基础性疾病的多种因素作用下突发心跳、呼吸停止,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辩护经过

王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拘留,毛丽英律师接受委托便立即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并进行案发现场的查看。结合王某某本人的供述以及现场观察情况,毛丽英律师认为王某某并不构成犯罪,便书写了一份不构罪的法律意见书,与侦查人员沟通。然而,公安机关还是以涉嫌故意伤害案向检察院报请逮捕。检察院批捕的期限是收到报捕资料后七天内,这时毛丽英律师正在外地出差,在回杭州的高铁上写下了《请求不予批准的法律意见书》,律所丁丹青律师帮忙打印并前往杭州东站接应。毛丽英律师收到文书后便直奔检察院批捕科,提交法律意见书,并请求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表达辩护观点。批捕科检察官表示从法理上不反对毛丽英律师的无罪辩护,但为了平衡死者家属,社会和谐,不会对王某某予以无罪处理。让人安慰的是,检察院或多或少地还是采纳了毛丽英律师的观点,最后没有同意批捕,并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然而,公安还是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公诉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期为十年以上)。尔后,毛丽英律师和检察院、法院不断地沟通,虽得到了部分认同,但是考虑到已死亡被害人的家属的悲痛情绪,以及平衡社会的影响和稳定等因素,检察院、法院与被告人及家属协商,就是所谓的辩诉交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因王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法院通过速裁程序最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辩护要点

被害人陈某某的死亡存在介入因素,并非王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

本案中陈某某发生死亡,并不是王某某对其进行推搡的行为所直接造成。致使陈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陈某某在进行推王某某时自身重心不稳而一同摔倒。尽管王某某在摔倒过程中拉着陈某某,但是双方胳膊本身就是一直互相握着的,并且,在要摔倒时,用力握紧是人的本能。在致使陈某某正面摔倒致伤的原因中,王某某并非主力。因为,本案中王某某对陈某某的推搡行为与陈某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上存在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就是陈某某自身的行为。此介入因素,对王某某行为与陈某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造成中断,是陈某某自身的行为导致了陈某某自已死亡。为此,王某某对陈某某的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关于认罪认罚制度的辩诉交易作用——最佳的辩护效果

辩诉交易制度,是美国刑事诉讼法律中认罪协商制度核心,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辩诉交易的案例。目前认罪认罚制度,应当认为具有辩诉交易的部分精神内涵。

本案从十年以上刑期到缓刑一年六个月转变,当事人及家属对毛丽英律师当然是满怀感激。毛丽英律师认为,就辩护人的辩护效果而言,本案虽然没有达到最佳的无罪辩护效果,但从法理上已深感庆幸,本案承办检察官和法官,采纳了很多辩护意见,从而得到了多方满意和平息案件的极佳效果。尤其本案判决结果让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双方都比较满意,要知道,这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在中国,只要出现死人了,且因你而导致死亡的,不管是否有道理,如果是一点责任都不承担,对普通百姓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所以辩诉交易是一个折中的相对最好的处理结果。如果不认罪认罚,没有辩诉交易,即便真的能等到无罪,也要等上三年以上,况且这还是一个未知数。毕竟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有一定的关系,而且赔偿金额又不是很多,同时被告人自已也愿意赔偿。所以,综合各种情况,无论从对死者家属的安慰出发,还是从平息事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出发,还是从法律的价值,包括社会的价值来分析判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都应当属于一种最佳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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