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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吴某某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判缓刑一案

一、事实经过

201811月起,被告人谷某甲、谷某乙及谷某丙租赁一办公场所,由谷某甲、谷某乙出资设立一网络公司,陆续招聘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为公司业务人员,招聘童某某、吴某某为管理人员,并通过童某某和吴某某进行网上招聘,吸纳电话销售人员。其中,谷某甲、谷某乙、谷某丙对电话销售人员传授“电话销售话术”,对外宣称能办理大额信用卡或贷款,成功诱使多名被害人至该网络公司,办理没有价值的会员卡,收取定金或办卡费。至20191月初,共骗取超100名被害人共计69万余元。

二、辩护要点

1、吴某某只对其参与帮忙期间,公司所产生的涉案数额承担责任。

案涉公司于201811月起到20191月初,涉案金额达69万元。然,吴某某于201812月初进入公司,迟于童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等从犯一个月。吴某某应当只对201812月初至20191月初期间公司产生的案涉数额承担责任,不能对总数负责。

2、吴某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首先,吴某某不是公司组织架构和运营模式的提议者、组织者、策划者。因此,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处于主犯地位。其次,吴某某在公司在职前后共计仅为一个月,且是经谷某甲、谷某乙请托无偿进行公司的事务性管理。因此,吴某某涉案时间短,且未有任何获利。最后,吴某某被安排总经理一职,仅为挂名以更好开展工作,其工作内容是为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性工作,属行政服务人员,招聘、财务都只是听从谷某甲等人的安排指示,并未接触公司实质性业务操作。传授话术、引进客户、虚假刷单等行为一概不知且未有参与。因此,吴某某在本案诈骗罪中,是比一般从犯所起更为次要的辅助性作用,应当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的处理。

3、吴某某主观恶性小,酌情从轻处罚。

吴某某受其挚友谷某甲、谷某乙请托,完全是出于兄弟朋友情,无偿临时帮忙公司日常管理,对公司实质业务未有接触,未存涉嫌犯罪之疑。吴某某只因法律意识淡薄,加上重哥们义气,才走上犯罪道路。其主观上并不具有积极的犯罪故意,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予以适用缓刑,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

三、辩护经过

在本案中,吴某某的地位有点特殊,公安机关侦查认为其身职总经理,负责招募、培训员工以及公司财务、人事等的日常管理。且将吴某某认定为主犯了。毛丽英律师经过会见、查阅案卷,认为吴某某在本案中应当是一个从犯。在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时,毛丽英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就吴某某从犯情节的认定进行多次沟通,最后,检察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吴某某以从犯起诉。

然而,对吴某某的辩护迎来更大的难关,那就是缓刑的辩护。本案系诈骗罪共同犯罪,吴某某作为从犯,仍应对其所参与共同犯罪的总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尽管吴某某具有从犯情节,若适用减轻量刑,法定刑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以下包含本数),并处罚金。若要为其成功辩护缓刑,仍然是一大艰巨任务。因为,缓刑的适用,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下包含本数)。于是,在本案进入审判阶段时,毛丽英律师又和办案法官就吴某某能否适用缓刑进行细致交流,对吴某某虽作为从犯,身兼总经理一职,但其工作实质仅为事务性管理工作,属公司行政服务人员,并且在职时间短等有关从轻判处的事实情节发表了辩护意见,并恳请法院对吴某某尽最大限度地从宽处理。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在毛丽英律师对吴某某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并最终对其予以适用缓刑。可以说,对于本案的辩护是很成功的,并且具有极大的职业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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