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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贯忠律师

  • 律师介绍

毛贯忠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曾长期从事检察工作,并长期兼任电大杭州建德分校的刑法、刑诉法教学近十年,具有很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极为深入的研究。他所在的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集体一等功。毛贯忠个人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

毛贯忠是1986年入职的资深检察官,有近20年的检察院工作经验,从事了近十年的公诉工作和近十年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的侦查工作,历任公诉科副科长、渎检科科长、反贪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03年辞去公职后,毛贯忠担任了杭州律师协会刑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刑事部首席律师。毛贯忠从事律师职业以后,曾入围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辩大律师》、201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辩大律师》,2010年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信仰的力量——中国著名律师办案实录》,《2006~2008中国律师年鉴》、《2014中国律师年鉴》推荐优秀律师以及法律出版社《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推荐的优秀律师,2016年《中国法律年鉴》推荐优秀律师。2015年,毛贯忠律师受中央电视台发现之旅栏目的邀请,接受专访成为CCTV《影响力人物》,2016年获得全国十大优秀金牌律师称号。

毛贯忠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有30%左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得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这也是毛贯忠律师全心全意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而取得的结果。
  成功刑事辩护案例:
  1.2005年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的刑某某行贿、挪用公款案,经辩护行贿罪不成立,挪用公款30万元进行盈利活动,被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2.2005年10月受理的常山县公安局侦查邱某某串通投标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后法院经审委会讨论,认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撤诉,并退回公安局做撤案处理。
  3.2005年6月受理的建德市公安局侦查某厂长刘某偷税(公安局认定偷税300余万元)通过辩护,检察院退回公安局做撤案处理。
  4.2006年1月受理的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的横山铁合金厂金属三分厂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安局认定骗取国家税收130万元),经辩护,检察院退回公安局后,公安局对该案件做撤案处理。
  5.2006年7月受理的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孙某某贪污案(立案认定贪污金额为9万元),后为犯罪嫌疑人向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了律师意见,被采纳,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做撤案处理。
  6.2006年7月受理的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的罗某行贿案,通过法律帮助,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做撤案处理。
  7.2006年10月受理的由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的凌某某职务侵占(公安局立案认定职务侵占400万元)案,经过法律帮助,2006年11月被取保候审,后该案做撤案处理。
  8.2006年11月由建德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建德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回避的需要又移送临安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郑某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最后该案做撤案处理。
  9.2007年12月受理的由建德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建德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偷税案,经辩护,建德检察院对田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10.2007年11月受理的由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章某某单位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公文、印章,故意毁坏财务凭证案,经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剔除了单位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公文、印章罪,并以剩余的4个罪名起诉。经过律师辩护,2009年8月6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贪污、挪用公款作出了无罪判决。
  11.2008年6月,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侦查的某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张某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经毛律师庭审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并撤销案件。
  12.2009年3月受理的由建德市公安机关侦查的钟某某聚众斗殴案,经法律帮助,现已撤案。
  13.2010年3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的龚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经毛律师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杭州市检察院最终决定对龚某不予起诉。
  14. 2010年3月富阳市公安局侦查的某博士被检察院指控职务侵占300余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件,经毛律师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15. 2011年,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经毛律师辩护,后检察院认定陈某某构成轻伤并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16. 2011年8月,富阳市公安局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包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17. 2012年5月,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局以律师姚某某妨碍作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毛律师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公安机关撤案。
  18. 2012年12月,为嘉善县城投集团公司总经理沈某某受贿案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对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经二审辩护改判有期徒刑5年。
  19.2012年10月,富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戴某某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经辩护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否定,后被告人戴某某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2013年3月,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骗取票据承兑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提出王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骗取票据承兑罪,检察院认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取得成功。
  21.2012年1月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的被告人俞中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合同诈骗、骗取银行贷款、骗取票据承兑、抽逃注册资本、行贿等七个罪名移送审查起诉。除行贿外每个罪名的涉案金额均有数亿元或数十亿元。经辩护,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行贿三个罪名起诉,其他罪名被取消。
  22.2013年6月2日程某某被江西省抚州地区下属某县的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职务侵占,涉案金额四百万元,经辩护,公安机关先变更强制措施后依法撤案。
  23.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因涉嫌诈骗,2014年11月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毛贯忠律师作为辩护人,向兰溪市公安局发出了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获批准,后犯罪嫌疑人洪某某诈骗一案作撤案处理。
  24.2014年3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犯罪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1日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毛贯忠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辩护,经努力,徐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
  25.2014年1月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嘉兴市公安局秀州分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家属委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毛贯忠律师为顾某某辩护。2014年1月10日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辩护意见,并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获批,后该案被撤案。
  26.被告人高某某是浙江省江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干警。2013年12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向江山市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委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毛贯忠律师为其辩护。2015年1月江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江山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27.2015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被告人朱某某家属委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毛贯忠为朱某某的二审辩护人。二审庭审中,毛贯忠律师提出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2016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8.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是毛贯忠律师原检察院同事,后调离检察院,在提前退休以后到安徽省宣城市开矿,2015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2016年初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将余某某移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此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委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毛贯忠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两次向检察院提出了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在两次退查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29.2015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嘉善县人民检察院逮捕,2015年6月移送审查起诉,反贪局认定孙某某受贿13万余元。此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家属委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毛贯忠为孙某某辩护。辩护人采用了各种办法使本案在刑法第九修正案生效以后审判。该案2016年3月开庭审理,2016年底法院作出了案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裁定。原本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后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喜出望外。
  30.2016年3月诸暨市公安局以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家属委托浙江省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毛贯忠,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提供辩护。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方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辩护意见,并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不久该案被撤销。
  31.2016年8月,被告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诈骗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单位委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毛贯忠为被告单位的二审辩护人。二审庭审中,毛贯忠律师提出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2016年11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32.2016年10月,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因王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王某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10月将王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毛律师为王某提供辩护,认为只能认定王某购买个人信息500条,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最后公安机关作出了犯罪嫌疑人王某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并撤销了案件。 
  33.刘某为某村镇银行某支行行长,建德市公安局以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两罪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公安局对刘某的犯罪事实定性错误,应以集资诈骗罪一罪起诉。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以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一罪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人提出从轻判决的辩护,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刘某对判决结果极其满意,本案属于不是无罪辩护的无罪辩护。 
  34. 2016年10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毛贯忠律师为其提供了辩护。法院经过大半年斟酌,于2017年9月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不服,向金华中院提起上诉,并继续委托毛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引起了二审法院的足够重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2月底作出了“上诉人王某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发回重审”的裁定,辩护人的二审辩护取得了成功。 
  35. 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毛贯忠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刘某某难以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经过多方努力,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最终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满以前,公安机关对本案作出了撤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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