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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经纬
  • 不能犯(未遂)理论与实务研究——刑法理论与实务系列研究(一)

    一、不能犯(未遂)的基本理论(一)前言在具体论述不能犯(未遂)基本理论之前,必须鳌清该法律概念,否则下文将产生概念上的混淆。不能犯(未遂)这一概念,有众多的类似概念,例如不能犯、不可罚的不能犯、不能犯未遂、不能未遂(犯)等。之所以不能犯(未遂)有这么多类似概念,在于刑法理论对于不能犯(未遂)的定位不完全不同。一种观点(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以及德国刑法理论)认为,不能犯(未遂)是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原则上具有刑事可罚性,在这种观点项下通常使用“不能犯未遂”、“不能未遂犯”概念。另一种观点(我国部分学者

  • 共同正犯特殊形态(共谋、承继)理论与实务研究——刑法理论与实务系列研究(二)

    一、共同正犯特殊形态(共谋、承继)的基本理论(一)前言刑法理论中共犯的概念,在语义上,包括狭义共犯和广义共犯,狭义共犯包括教唆犯、帮助犯,而广义共犯则是在狭义共犯的基础上还包括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的本质是正犯。共同正犯,一般而言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行为决意(犯罪联络)而共同实行犯罪行为(行为分担),其中共同正犯中的每一个行为人——基于犯罪支配理论——都对犯罪的最终实现具有功能性支配。理论上讨论共同正犯时,其存在一些特殊形态,例如共谋共同正犯、承继共同正犯、片面共同正犯和过失共同正犯等。考虑到片面

  • 亲手犯与强奸罪问题理论与实务研究 ——刑法理论与实务系列研究(三)

    一、亲手犯的基本理论兼讨论强奸罪中问题(一)正犯与共犯的区分理论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有主观理论、刑事客观理论、主客观择一理论与犯罪支配理论。主观理论认为区分正犯和共犯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正犯意志”,若行为人基于“自己的”犯罪去实施,则是正犯;而基于“他人的”犯罪去实施,则是共犯。“正犯意志”的判断较为抽象,主要标志是犯罪对于自己是否有利益。例如德国有名的“澡盆案”和“斯塔辛斯基案”就是这一理论的典型案例。刑事客观理论认为区分正犯和共犯的关键在于是否完全实施或者部分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主客观择一

  • 共犯脱离问题理论与实务研究——刑法理论与实务系列研究(四)

    一、共犯脱离的基本理论(一)共犯脱离的含义在共同犯罪的场景中,共犯犯罪形态的认定采取“一部行为全体责任”,即“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但是若采取共犯的处罚根据系“惹起说”(注:惹起说是共犯处罚根据的学说之一,是指之所以要处罚共犯,在于其行为引起了构成要件事实的发生。),则当共犯被迫或者自主切断其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因果性时,则共犯不需要在承担既遂责任,而只能论以预备犯、未遂犯或者中止犯。这种因共犯切断构成要件结果因果关联而导致其从共同犯罪中脱离的现象,刑法理论称作“共犯脱离”

  • 心若明镜

    心若明镜毛贯忠禅宗传入中国以后不久,便在中国广泛流传,其原因之一就是禅宗思想与中国本土的道家思想及其相似,故而容易被中国人接受。近日读《庄子﹒应帝王》“致人之用心若镜:不将,不迎,应而不藏;故能胜物而不伤。”一句时感叹,道家思想与禅宗思想竟然如此契合!禅宗又称为心宗,禅宗最有名的比喻就把心喻为明镜,然而这不是禅宗独家所有,道家亦是如此。“致人之用心若镜:不将,不迎,应而不藏;故能胜物而不伤。”这《庄子﹒应帝王》中的一段话。这段话的意思是:得道的高人他们用心像明镜一样,毒蛇也罢粪便也罢它也不拒绝,

  •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刑法理论与实务系列研究(五)

    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学说我国刑法第14条、第15条分别对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进行定义。其中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而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理论上看,犯罪故意包括两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犯罪过失也包括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相较而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由于界限相对模糊,因此关于两者之间的区分

  • 可欲——毛贯忠律师随笔

    今日阅读李克译注的帛书《道德经》,读至第四十六章“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憯于欲得。”李克将其翻译为:世间没有比无尽的欲望更大的罪状了,世间没有比不知足更大的灾祸了,世间没有比贪得无厌更大的错误了。李克把“罪莫大于可欲”译为:“世间没有比无尽的欲望更大的罪状了”,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错误。这里的“可欲”不同于“欲得”,把“可欲”翻译成贪得无厌是一种错误,这里的罪也不是犯罪的意思,是受罪、罪过的意思。成语“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可以成为“罪莫大于可欲”完美注解。“可欲”是指足以引起欲念的事物,

  • 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刑法理论与实务系列研究(六)

    一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相关学说诈骗罪是常见的财产犯罪,其作为定式犯罪,在构成要件类型方面具有“定型性”,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依序具有“实行欺骗、陷入错误、处分财产、财产损失”等客观要素;而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需要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其中关于“财产损失”,由于个别财产犯罪说与整体财产犯罪说的对立,导致对该要素的认定产生不同的见解。学说上,要成立财产犯罪(既遂)是否要求造成被害人整体财产损失,可以将财产犯罪分作“个别财产犯罪”和“整体财产犯罪”。其中“个别财产犯罪”

  •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实务研究——刑法理论与实务系列研究(七)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基本理论(一)“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概述及处罚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一般而言,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该原则强调行为要构成犯罪,通常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例如杀人、抢劫行为时,需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若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尚未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对行为人在量刑层面从轻、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至第3款主要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然而在醉酒、吸毒等情况下,行为人在实施杀人、抢劫等构成要件

  • 牵连犯理论与实务研究——刑法理论与实务系列研究(八)

    一、牵连犯的基本理论(一)牵连犯的基本含义在刑法罪数理论或竞合理论中,牵连犯通常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p651)具体而言,牵连犯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为了实现某一犯罪,需以其他犯罪作为手段(手段——目的型);第二种情形是因前一犯罪,引起后一犯罪(原因——结果型)。从罪数理论审视,牵连犯属于科刑上一罪,也就是在牵连犯的情形中,虽然可以认为存在着数个单纯一罪,但科刑上是作为一罪来处理。(参见山口厚著、付立庆译:《刑法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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